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宠物狗服务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宠物狗服务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社区工作者与街道签署的是服务协议,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二者有什么区别?
- 小区物业的合同只有死框架没有服务细则要怎么办?业主无法追责,这样公平吗?
- 没有合同关系的物业仍在小区服务收取物业费,法律上能说通吗,你怎么看?
- 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 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社区工作者与街道签署的是服务协议,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二者有什么区别?
说一下社会工作者的事情。街道聘用社会工作者一般是将人员挂在当地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在某劳务派遣公司,一方面能降低街道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街道与社会工作者签的服务协议,我觉得应该是补充类的条款,既不属于劳动合同也不属于劳务合同。很有可能是当地民政部门下发的文件里搞的什么新举措。这种东西大部分是用于培养和管理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搞的,算是贯彻上级民政部门意志的一个行为。
小区物业的合同只有死框架没有服务细则要怎么办?业主无法追责,这样公平吗?
哈哈哈~废话少说。
任何人都知道取消包干制度:物业只是支取干薪的服务召集人,除此之外物业不能拿小区一毛半分。小区一切开支明码标价,实报实销,一切由业主决定,丰俭由人。
这种用者自负的制度傻瓜都知道是最公平合理的,可实力不允许啊!问题是业主们敢吗?老赖喷子们敢吗?
当然不公平了!有物业就应该有公示,给什么样的服务,收什么费用,这不是行业,也不是企业,一句话什么也不是,,是***和开发商强加在百姓身上的费用,也不敢公开,所以这一行业根夲不是行业,强行收费,拒交,就都老实了!那行,那业,不都是明码价,这一行没标准,!所以我住的小区,让物业滚蛋了!
谢谢邀请。不知道题主想要什么样的服务细则,现在国家法律法规对物业的评级和相应等级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都是有规定的,想了解的可以去查看相关规定。如果想要其他服务,就会在物业费里体现出来,就看业主是否愿意花钱买服务了。至于业主如何***,有警察,有***,只要想***肯定有办法的。
应该规定物业的服务范围,加小区公共收益及怎样分配,没有这些业主就有拒缴物业费的权利。说实话一个和谐社会的阻力,带***性质的物业早就该收拾了,否则哪会这么多矛盾,迟早业主有愤怒的那一天,看你们怎么收场…。
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正常物业服务合同?
若是前者,该合同的物业费标准对应的有物业服务等级,该等级中就有较详细的工作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 你在当地物价局***上可以查阅。
若是后者,则由于物业费已经放开管制,取消了***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双方协商定价。 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谈判时自然会提出详细的工作要求,并报出相应的物业费标准。
你应该询问一下业主委员会。
没有合同关系的物业仍在小区服务收取物业费,法律上能说通吗,你怎么看?
在城市内取消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城市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理应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利于城市管理,有利于社区管理,使街道办事处有一定的人事权,解决居民实际困难问题。
好多小区根本就没有业委会,随便更换物,谁来都是想骗钱不做事,淮阴区樱花小区来了几邦物业,谁也认不识谁,物业费收不齐就收停车费,车位费,把小区好多绿化都毁了造停车位收费,不合理了,所有业主最恨物业家家都不想交物业费。都想尽早取缔物业
没有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到期了,没有履行续约程序,业主大会也没有选聘新的物业,原物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另一类是从来就没有合同的。第一类情形,依据《条例》规定,物业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没有提前三个月通知是否续聘,也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的,现物业愿意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顺延至业主大会通知不再续聘三个月后。第二类情形比较少。不可能给谁都不商量随便就来了一批人进驻小区了。最少都是经过街办,社区或者开发商,业委会同意的才可能进驻,最多是部分业主不知情。如此情形,称为临时物业(开发商一开始就指定的叫前提物业)。临时物业服务至业主大会选聘出新的物业为止。在此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物业提供了服务,业主应当支付报酬。
没有合同关系的物业还收费,充分证明了物业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业主提供服。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钱。我不熟悉法律。但是我敢断定:没有法律关系了还继续收费,绝对是非法的!也就更加说明:取消物业公司是正确的!
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当然能。只要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小区就一直处于前期物业服务状态,如果需要更换物业公司,当然只能由开发商来进行了。
如果觉得不服气,那就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吧。
前期物业公司的期限是小区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业委会成立后,可以与前期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也可以另行选聘物业公司,也可以实行自我管理。
这也就是说,在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成功召开,并且成功选举产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的”***”是属于开发商的,至少是掌握在开发商手里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当然有权对小区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而这些决定当然包括更改物业公司,何况,前期物业合同的甲方,也就是开发商,而乙方是前期物业公司。而按照合同内容的常理,乙方肯定是服务于甲方的,而不可能是服务于合同外的第三方。
详细情况,请关注“锐眼说小区”,文章列表里有一篇《小区成立业委会是开发商“***”移交的最低要求》,欢迎共同探讨交流。
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
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在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显然是违反了上述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购房者都无权单方面解除。
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前期物业公司的期限是小区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业委会成立后,可以与前期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也可以另行选聘物业公司,也可以实行自我管理。
这也就是说,在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成功召开,并且成功选举产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的”***”是属于开发商的,至少是掌握在开发商手里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当然有权对小区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而这些决定当然包括更改物业公司,何况,前期物业合同的甲方,也就是开发商,而乙方是前期物业公司。而按照合同内容的常理,乙方肯定是服务于甲方的,而不可能是服务于合同外的第三方。
详细情况,请关注“锐眼说小区”,文章列表里有一篇《小区成立业委会是开发商“***”移交的最低要求》,欢迎共同探讨交流。
当然能。只要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小区就一直处于前期物业服务状态,如果需要更换物业公司,当然只能由开发商来进行了。
如果觉得不服气,那就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吧。
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
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在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显然是违反了上述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购房者都无权单方面解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宠物狗服务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宠物狗服务协议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