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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继承人房产应该上交国家还是留给赡养人?
严格的按照现行法律来说,是应该给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孤寡老人(孤寡老人的定义,也仅仅只是没有儿女。)不可能兄弟姐妹、乃至九族全没有了吧?赡养人可以按照付出的多少从遗产中得到适当的补偿(按法律来说,这个补偿不能超过赡养时的付出)。
如果没有对老人的赡养做出一点点工作。那就没有资格继承老人的任何遗产。
深圳罗湖蔡某的遗产是无人继承吗?侄女为蔡某尽赡养义务得来30%又是如何之说。
这个姪女是那服上的我们不知道。可能不属蔡某的法定第一、第二,也挂不上其他近亲属的第三法定顺序继承人,叔侄之间没有抚养遗赠协议,蔡某也未有相关遗嘱,这种情况下他人钻了空子。可能怕吃相太难看,也可能出于安慰给个30%。
侄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但事实赡养存在,与那丧偶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可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是相同的。公示一年无人认领,这个姪女赡养不成立,不够份量?认定30%的法律依据是那些,网上众口烁金,反正我也有疑问。
我觉得应该留给赡养人,谁付出,谁直接受益,那才比较符合情理。如果赡养人死了,无人继承,才归国家。国家的真正目的就是就是保护国家子民,而不是剥夺子民的财物。国家与赡养人争夺无继承者的遗产,那是荒谬绝伦,违背了国家的初衷和目的,那样的国家,只能说是剥夺子民财物的机器,与社会进步和发展背道而驰……
应该留给赡养人。我们的继承法应该需要改进。我们现在的房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面太窄,只能直系可以继承。在没有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规定侄子外甥等都应该列为第三第四顺位继承人。除了自愿捐献给国家的以外,国家不应该参与其中,以免与民争利之嫌。
应该有个优先级:第一老人遗嘱给谁就是谁;第二,谁赡养,谁付出,就给谁。
理由:如果给国家,第一,***不缺那点钱,***如果拿了,有与民争利的嫌疑。
第二,如果法律规定给赡养人,那么该政策能够激发人民的善意,让社会更和谐,属于***的一个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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