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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安徽一女孩溺亡,涉事民辅警被指救援不力停职调查?救援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很多事情只有换位思考了,看法、评价才不会偏!女孩溺亡,确实存在救援不力问题,但是围观者也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用看到的局部评价***的全貌。
从视频看,处警警察整个劝救过程做得确实不够好。首先,在前期的劝解过程中,只动嘴皮子而没进一步***取更有力的施救措施。很明显,这几个警察不是谈判劝诫高手,对于一个一心赴死的女孩子,一般的劝诫诸如“要珍惜生命,别想不开”、“多为父母想想”等这些常规劝说很苍白,也无用,甚至还会***她加速极端行为。
事实证明,在听到这些警察的劝说后,还在浅水区的女孩,猛然转身扑入深水之中。
在同事劝说过程中,意识到自己无法救援的其他警察应该去寻求支援,比如打119,消防员的救助工具和经验都要比治安警察好得多。
岸上的警察不知道会不会游泳,从现场看可能是不会的,因为三个警察下水后,其中一人试图去往深水区,大概是感觉到了水深或者水冷而折返。
如果警察立即下水救人被淹死了,今天的新闻一定是另外的样子,英雄永垂,泪洒长街。警察没有及时跳入水中,等待专业的救援人员,请多一些理解,不要用吐沫星子淹死他们。
救人这件事情,有两种规则:
一是遇到歹徒正在伤害人民,警察如果不作为,那是失职,正如军人不去前线打枪一样。
二是遇到救援(包括救火、救人、救***的人),要在保护自己安全条件下再行动,或者在自己不具备救援能力的情况下,维护好现场,呼叫专业救援人员,这是规矩。
当然了,你勇敢地跳下水,壮烈牺牲,这是英雄,值得敬仰,如果你呼叫专业救援人员,你也算正常履职,大家也应该给予理解。
我们用正常思维来分析这件事:
第一,女孩要***,路人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应该是附近的巡警、民警,而不是专业的救援人员(带着潜水、绳索)。出警人员,不会游泳,没带救援装备,是不是应该不顾自身安危就贸然跳入水中?大家自行思考。
第二,女孩站的位置,就是湍流深水区的临界点,跳下去就是深渊。民警发现危险,没有***式跳入,是不是符合民警出警的办事规则?是不是违反了出警的条例?如果条例中写着,无论有多危险都要跳入深水救人,否则按渎职处理,那么就按渎职处置好了。如果没有这么要求,民警保护自身安全,也是符合工作规范和基本人性的。
第三,在有河流的城市当民警,有没有要求会游泳作为入警条件,如果没有,这几位民警说自己不会游泳,则不犯法吧。如果有,入警必须会游泳,但民警不会游泳,说明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
第四,要判断跳入救人的技术条件。这个季节,这个水量、这个深水湍流的危险程度,就算会游泳,能不能救人先不说,自身安全能否保护才是第一位的。不是专业的救援人员,没有带专业的救援设备,敢于下水是勇士,不敢下水是常人。女孩子是自己要***的,民警是否可以优先保护自身安全而不跳入水中?从道义上可以批评一下,但也达不到要处分的程度。
警察是人不是神,不能用神话来要求警察。这几个警察***取了安抚劝导等措施,救人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对于要***的人肯定有安抚情绪,冒然靠近只会使她快点跳水。另外,不会水性的人下水救人自己也会搭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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